遗憾之页


法律 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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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4.240号以及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部第954/2025号条例,我们提供取消订单的选项。更多信息,请参阅页面底部。

忏悔表

您可以通过 arrepentimiento@regente.com 联系我们

第一条 撤回权。通过网站或类似形式远程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首次访问时提供醒目的链接,称为“后悔按钮”,消费者可以通过该链接要求撤销对所购买产品或合同服务的接受,这符合第24240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第34条和国家《民商法典》第1110条的规定。


使用“后悔按钮”时,提供商不得要求消费者提前注册或完成任何额外程序。



第二条 行使权利的特殊方式。前条的规定应根据下列考虑,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当购买演出、体育或艺术活动的门票时,行使撤回权的期限为十 (10) 个日历日,从向消费者交付门票或相应的付款证明之日起计算,以先到者为准,无论活动日期如何。


b) 购买演出、体育或艺术活动的门票时,消费者必须在演出、体育或艺术活动开始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时向供应商发送通知或通讯,以便在十 (10) 个日历日内行使撤回权。


c) 对于为旅游目的而签订的、有特定日期的合同,例如酒店或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短途旅行或中长途运输合同等,行使撤回权时,适用与前款相同的情况。



第三条 豁免。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除另有约定外,在国家民商法典第1116条规定的情况下。


b) 当消费者实际使用或消费了合同产品或服务,并随后打算在第24,240号法律第34条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回权时。


c) 如果消费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打算就购买或签订用于转售目的的产品或服务行使撤回权,和/或将其纳入生产、加工、营销或向第三方提供的过程,当其与上述过程相关时,无论是以一般方式还是特定方式,如 1994 年 10 月 13 日第 1,798 号法令第 2 条所规定。


d) 当涉及到易腐烂产品的采购时。